南京市民陈女士入职一家单位,不到两个月就被开除,单位给出的理由是,陈女士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。可陈女士却觉得,单位是故意找茬,于是将单位告上了法院。法院调查后发现,双方纠纷背后,还真有隐情。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今天,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。 2021年12月,陈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陈女士从事行政工作,试用期6个月。然而,2个月后,陈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,称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瑶介绍,“原告认为单位和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,是没有相应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