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公告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、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
2023年5月24日
法释〔2023〕3号
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
关于办理强奸、
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
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、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,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)
为依法惩处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犯罪,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规定,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第一条奸淫幼女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:
(一)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;
(二)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;
(三)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;
(四)对农村留守女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;
(五)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、介绍、胁迫被害人的;
(六)曾因强奸、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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