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员工每天“带薪拉屎”3至6小时被解雇,法院判定:解雇合法
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,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,2015年1月伤口愈合,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。
2015年7月开始,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。
2015年9月22日,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,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。
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,公司于当日做出《惩罚解雇通知书》,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,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。
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,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。
公司不服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,但有人却每天“带薪拉屎”时间过长,结果被公司解雇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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